符合条件,当年未享受附加扣减优惠的,可追溯享受
如果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研发项目都有异议,税务机关应要求科技部门确认科技部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7]211号)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增减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通过县(区)科技部门(含)及时向地市级发送项目资料,由上述科技部门进行评估;省直管县(市)可由县级科技部门直接进行考核。评估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评估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税务部门。在评估过程中,应由三名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专家负责评估。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和历年已认定的无需认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当年符合条件且未享受附加扣减优惠的,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附加扣减条件,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2016年可享受并履行该规定,最长追溯期为3年。正确处理税务核定与企业享受科研经费增减优惠政策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函[2016]685号)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附加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查企业享受2016年优惠政策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查以前年度的相关情况。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涉税问题年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不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附加扣减优惠政策“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