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的征税期即将开始。纳税申报时要注意这五种特殊情况
1、申报表调整后,原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如何申报?答:纳税人按原增值税税率17%和11%申报应税项目时,按照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的要求,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相应栏目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明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情况一:销售折让、销售退货开具适用于原增值税率17%、11%的红字发票。纳税义务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销售折让和销售退货开具适用于原增值税率17%和11%的红字发票。申报时开具红字发票,16%税率对应栏填写原增值税税率17%的负金额和负税额,10%税率对应栏填写原增值税税率11%的负金额和负税额。案例2:由于发票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于原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发票。如果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在同一期间开具,则发票金额由正数和负数抵销,不需要在申报单中反映;如果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不是同期开具的,则应在16%税率的相应栏中分别填写适用于17%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款,原11%增值税税率适用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写在10%税率对应栏中。案例3:重新开具适用于原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发票。对于2018年4月30日前有纳税义务的应税活动,如果已申报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仍可以按原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未如实申报纳税的,经更正同期申报表后,方可开具17%和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适用于17%和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补发后,申报时补发的发票数据无需填写在申报单中,只需填写其他正常开具的发票数据。如果申报比对失败,纳税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比对例外处理。2.本次申报中,既有原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也有适用税率16%的增值税发票。按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当期销售明细)后,申报表中“销售”栏×税率不等于“销项(应付)税”栏,是否会影响申报比较?答:根据新的申报比较规则,只要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总额等于当期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总额,就可以通过该比较规则,且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总额小于本期申报的其他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总额。如果原17%和1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发票补发,补发的发票数据将不填写在申报单中,申报系统会提示对应的销售金额与税额不一致。继续申报后,将启动异常验证流程,税控工具无法解锁。纳税人必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办理。3、原17%、11%适用税率本期核定的进项发票申请抵扣时,如何填写申报表?这是否会影响一次又一次申报的比较?A:无论本期鉴证的进项发票的税率是原适用税率17%、11%还是新适用税率16%、10%,均按进项发票项目填写《增值税申报(二)(本期进项税明细)附表》,申报后不影响申报的比对结果。4.如果201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扣除项目尚未全部扣除,如何申报?A:2018年4月,增值税申报所附材料(3)(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17%税率项目”或“11%税率项目”的“期末余额”不为0,2018年5月自动转入“16%税率项目”和“10%税率项目”的“期初余额”,不影响正常扣除。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4栏(本期销售明细)如何填写?答: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扣除额,即第12栏为0,则对应行第14栏等于第10栏。如果纳税人在当期有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扣除额,即第12栏不为0,第14栏所列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结果与纳税人实际提取的销项税额不一致的,按实际提取的销项税额填写。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