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这三个方面的变化!
修订了若干会计准则,更改了财务报表,简化了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规定,使税前扣除凭证更加具体,并调整了纳税申报表。。。一系列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都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准确理解这些变化点,可能会在实际层面上出现错误,从而影响最终结算。如果对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应注意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变化,特别是“税金及附加”、“资产处置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会计内容的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的一系列数据均以会计数据为基础。例如,“利润总额”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损益科目需要会计数据。因此,准确核算,确保“利润总额”科目的准确性,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和关键。近两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和印发2018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多项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了调整。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变更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值得企业关注。特别是,建议企业关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以下变化:一是“营业税及附加”科目改为“税及附加”,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印花税和车船税不再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而是纳入“税费及附加”科目的核算范围;二是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增加了“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第三,“研发费用”项目与“管理费用”科目分离;四是在“财务费用”项下增加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的明细科目;五是调整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程序更加简化。虽然简化了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规定,但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更加明确和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年度决算申报时,只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前扣除及资产损失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办理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应按规定准确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继上述宣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事项均以以下方式办理:“自我歧视、应用和享受以及保留相关材料以备将来参考”。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一方面,也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留存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备日后参考。在流程要求更加简化的同时,凭证管理的要求也更加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不同条件下取得不同扣除凭证的具体要求和补救措施情况。同时规定企业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企业应当注意有关扣款凭证的收集和管理,并按规定保存备查。纳税申报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格及填报说明发生变化,填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201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A类)》部分格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再次修订了2017年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填表表、企业基本信息表等15个报表的格式和填表说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个报表的填表说明。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企业应注意学习和理解新的申报表。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8号公告)进一步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简化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表》(a000000),免征《企业一般利润表》(a101010)等6种形式。建议小型微利企业予以重视。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