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种之间的逻辑关系识别税务风险
近日,某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接到主管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对2017年是否少交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公司财务人员感到困惑:为什么2017年企业所得税会少交?税务机关怎么知道?症状:城市土地使用税明显下降。a公司2017年主要开发建设了一个住宅项目,共有40栋住宅楼。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400万元,已足额缴纳。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局运用“房地产全过程AI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对企业汇算清缴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房地产全过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的AI系统,涵盖房地产企业从征地到销售的全过程。全面收集管理许可证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信息、会计报表信息、销售备案信息,智能进行大数据计算、风险特征比较、税务大数据管理,自动识别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并为税务风险调查提供指导。主管税务局使用智能税务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数据存在异常。在智能税务系统的帮助下,税务官员得到了一张清晰的图表:2017年,a公司一季度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二季度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三季度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60万元,四季度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15万元,环比大幅下降。“房地产全过程AI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提醒税务人员,a公司可能低估了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诊断:a公司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信息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如何?“房地产全过程AI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判断公司可能少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是否成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一般情况下,计算方法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计税标准×(1-已售出房屋累计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缴纳期限。根据上述公式,已售出房屋的累计建筑面积是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在确定房屋总建筑面积时,累计销售房屋建筑面积越大,应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越少。同时,销售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越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大。基于这种逻辑关系,“房地产全过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表明,在2017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a公司可能交付大量开发产品,但没有如实计算已完成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访谈,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项目成本的最终结算未完成,会计成本无法准确结算,营业收入未全额结转。但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规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收入和预计毛利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显示,销售未完成产品收入为14.55亿元,毛利率为15%,故预计销售未完成产品毛利率为15%,利息金额为14.55万×15%=21825万元。根据其他相关数据,计算是正确的。但a公司忽略了31号文第9条的另一项规定: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成本,并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预计毛利之间的差额,计入本年度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31号文件第3条规定,开发的产品已投入使用,视为已完成。在2017年所得税最终结算期间,a公司“交付”了大量开发的产品并投入使用。因此,可以判断其开发的产品已经完成。因此,根据31号文件第9条的规定,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与相应的预计毛利润之间的差额应予以结算,并计入完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结转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预计项目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率为30%。因此,假设a公司产品开发的会计成本等于应税成本,2017年应税收入可能小于145500元×(30%-15%)=21825万元,预计涉及企业所得税21825万元×25%=5456.25万元。最后,a公司财务人员认可逻辑分析结果,同意补充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处方:注意税收之间的逻辑关系。城市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但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局限于某一税种的税收风险识别,而是从一个税种到另一个税种,从“税”走向“税”。纳税人应计算分析不同税种之间税收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实现税收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因此,互联网+税收的发展迅速。纳税人应提高纳税遵从性,按照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密切关注税收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要犯“以身试法”的错误。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