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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细节清晰!(附个案解释)

  • 财税问答
  • 2021-02-26
  • 云小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该政策迅速实施,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减税,落实了中央政府的税费减免工作精神。二十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征管及相关附加减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政策的公告》有关事项的案例解读。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实施标准,明确纳税人使用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销售额)共同计算销售额,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额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以销售商品、劳务、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准,服务和无形资产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示例说明:示例1:2019年1月,一名小规模纳税人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以3万元的价格提供服务,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地产。销售总额为人民币90000元(=4+3+2),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对于销售商品、服务和房地产的销售额9万元,纳税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例2:2019年1月,一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房地产10万元。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7万元(=4+3+10万),不含房地产销售后的销售额为人民币7万元(=4+3万)。因此,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相应销售额7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房地产的相应销售额10万元按规定征税。2、 自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以来,营业税的一些差别税收政策一直在延续。例如,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非价格费用的销售额减去外部支付的分包资金,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的申报标准。例如:2019年1月,一个建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纳税),如果建筑服务收入为20万元,分包支付给其他建筑企业的款项为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支付款项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本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三、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选择不同国家的免税政策效果可能不同。例如:案例1:2019年1月至3月,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分别为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仅5万元可享受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不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喜欢按季度纳税。情景二:2019年1月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8万元可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31万元不能免税,因为该季度31万元的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喜欢按月纳税。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该政策,公告明确,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纳税。为了确保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在该年度内相对稳定,也很清楚,一旦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4、 关于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第23号和第53号公告,采取一次性收租的方式,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包括预收)可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平均分摊。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该政策,该政策将在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继续实施。五、一般纳税人转为登记将于2018年实施,届时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为500万元,允许按较低标准预先认定(登记)普通纳税人自愿选择在2018年底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增值税免征标准提高到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纳税人可以要求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如果普通纳税人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他们可以选择在2019年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在2018年重新注册的纳税人仍然可以选择在2019年重新注册;但是,选择在2019年重新登记的人,在重新登记为普通纳税人后,不得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6、 预缴增值税政策的运用现行增值税实施了多项预缴税收征管措施,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等。考虑到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都有了很大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每月在预缴地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本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7、 关于房地产销售政策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涉及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后,如果房地产销售额为20万元,那么:第一种情况,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且房地产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税款仍应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度纳税,且房地产销售不超过季度销售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房地产所在地提前纳税。因此,本公告明确,销售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纳税期限、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法规,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意外销售房地产的,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时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出售房地产,并按照现行政策法规继续征收和免征增值税。例如,其他个人出售房屋满两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纳税。8、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本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收回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九、关于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追溯申请,考虑到免税文件发放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全额享受10万元的免税政策,本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第一个纳税期间缴纳的税款的追溯处理,即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第一季度不超过30万元),当期因开具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十、在发票开具方面,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未超过免税标准调整后的月销售额,它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务控制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也可以使用现有的税务控制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条件和销售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文[2013]52号主要内容: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变化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2014]71号,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3万元之间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变化点: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月销售额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2015]96号主要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变化点: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延长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2017]76号,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3万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将继续免征增值税。变化点: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延长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号文件:Cs〔2019〕第13号)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月度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变更点:将原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本季度小于9万元)变更为10万元以下(本季度小于30万元)。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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