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及税率的通知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税[2018]9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适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方面,费用和税率的扣除适用于工资收入。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含10月1日)实际取得的工资及工资收入,统一按5000元/月扣除费用,应纳税额按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纳税人于2018年9月30日(含)在税法修改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后,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执行。(二)个体工商户所有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税方法,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和承租人(1) 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所有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人和承租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月,前三季度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2) 2018年个体工商户所有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和承租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后三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分别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前三季度应纳税额按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当月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计算,第四季度应纳税额按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率表二(以下简称税法修改后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营业月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1。每月计算(季度)预缴税金。当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10月1日前应纳税额+10月1日后应纳税额,10月1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额)×10月1日前实际营业月数÷10月1日后累计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后规定的税率法律修订-税法修订后规定的快速计算扣除)×10月1日后的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月数2年度最终结税和纳税计算。外汇应退税款=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款,年应纳税额=前三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额,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额)×前三季度实际营业月数÷全年实际营业月第四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金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第四季度实际营业月数÷全年实际营业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自然人投资者》(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9月7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附件下载: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文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文件内容来自网络排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