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吧!影视行业“阴阳合同”逃税等问题的多部门联合治理
近日,中宣部、文化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对天价电影报酬的治理,“阴阳合同”与影视行业偷税漏税,控制不合理的电影报酬,促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事业发展迅速,总体呈现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电影报酬过高、“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了影视节目的制作成本,影响了影视创作的整体质量,破坏了影视产业的健康生态,而且助长了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求明星,扭曲了社会价值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通知强调,要制定下发影视节目报酬实施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的最高报酬限额。现阶段严格执行现行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中所有演员和嘉宾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总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的报酬不得超过报酬总额的70%。影视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节目和真人秀节目,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和私营电影电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和哄抬价格购买、播放电影电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星争星的不良现象。政府基金和免税公益基金不得参与娱乐性、商业性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投资,并鼓励过高的电影报酬。通知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票房、收视率和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增强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能力,完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加强娱乐新闻报道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