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纳税人取得综合收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收益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年度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2) 劳动报酬、稿酬和版税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三)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四)申请退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的,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两个以上职务和用人单位的,应当选择其中一个职务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在单位工作或者不使用单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收益的最终结算和支付时,应当准备与收入、特别扣减、特别附加扣减、依法确定的其他扣减、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的资料,并按规定保存备查或报送。纳税人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2、营业收入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由个体工商户、独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体合伙人、个体承包商和承租人以及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获得,包括下列情形:(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在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取得的所得,分包、转包企事业单位(4) 个人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个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申报纳税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并提交《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a),取得收入后第二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和缴纳,并提交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B);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营业收入的,选择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C)。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纳税申报:(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2)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件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提交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双重所得税(表格a)。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他们应选择向其中一名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应在离境前提交纳税申报表(3)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后的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a)。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当限期纳税。4、境外收入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在中国没有职位或就业单位,则应向中国境内的户口或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注册地与中国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之一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在中国没有户口,税务机关应向中国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申报单。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具体规定另行公告。五名中国户口登记纳税人移居国外注销户口的,在缴纳中国户口登记费之前,中国应向其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注册纳税人在注销户口当年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口前结清户口,并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二)纳税人因注销户口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计算注销户口前的营业收入结清情况,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从上述两项营业收入中,他还应提交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C表)未办理上年度收入的,在注销户口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办理结算。(三)纳税人取得户口时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应当在注销户口前注销。,申报上述收入当年的纳税情况,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四)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在户口前未缴纳或者未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分期纳税而不缴纳的,应当在注销户口前补缴未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口纳税申报时,需要依法办理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等待(六)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自取得所得之日起次月十五日内向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表a)。七、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终端、邮件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八、其他相关事项(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表(表B)。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格、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另行公告(2)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九、本公告实施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将2018年12月21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