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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统一借款、统一缴纳增值税优惠待遇的条件

  • 财税问答
  • 2021-03-08
  • 云小编
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经常发生统一借款和还款业务。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参与本业务的纳税人应注意,统一借贷还款业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主体符合《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在统一借贷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免征增值税。本规定明确了统一借还业务的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实践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七字[1998]59号)对企业集团进行认定。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提供给B公司,B公司按照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向a公司支付利息。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统一借贷还款业务?a公司未登记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涉及的贷款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统一借贷还款业务,不能免征增值税。此外,该政策不适用于未实际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利率水平是一致的。根据36号文规定,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的,全额缴纳增值税。即统一借贷和还款业务的水平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统一借款人支付的利率应当与资金使用人支付给统一借款人的利率一致。例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从银行获得10%的贷款后,将以统一借款、统一还款的方式,按10%的利率分配给子公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从表面上看,借款利率与支付利率一致,但企业集团向其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代理费),这本质上是无形利息。子公司实际支付的利率高于集团公司贷款利率的,不能享受统一借款、统一还款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另一个例子是,一个企业集团以8%和10%的利率从银行获得两笔贷款,然后以9%的综合利率将这两笔贷款资金分配给两个子公司,这样子公司支付的利率低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率高于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率。本集团公司向两家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符合利率一致性要求,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资金分配符合路径36的规定,统一借款和还款业务具体指:(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借入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偿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所属财务公司应当与企业集团或者其所属单位签订统一的借款偿还合同,调拨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转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者债券购买人的业务。本文界定了统一借贷业务资金的配置路径,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取得、收回和返还的“三统一”,即:,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企业集团利用资金向下属单位统一收取本息,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企业集团应当将本息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者债券购买人。另一方面,资金要按照目的地和层次进行分配,即统一借款人取得资金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将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统一的借款还贷合同,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虽然该政策没有规定下属单位的级别,但在实践中通常被视为一级下属单位。如企业集团从银行取得贷款后,以统一借款、统一还款的方式,按同一利率分配给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实行免税政策;如果子公司以相同的利率向其子公司再贷款,子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将不符合资金分配路径的要求,不能免除增值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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