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师如何处理长期账户上的“其他应收款”?
如何平衡公司长期账户的“其他应收款”?这些其他应收款大部分无法收回。一开始,将其视为其他应收款会有许多实际的无奈。今天,我们来谈谈其他应收款的税务事宜。1.长期账户上的其他应收款1。按凭证分录不等于按替换分录。会计人员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凭单记账”的概念。许多会计师的第一个想法是寻找报销发票,但他们担心找不到合理、合理和合法的发票,因此他们想到了“邪路”,并找到替代发票进行报销。这种做法显然是非法的,会计师可能为此承担法律责任。2.也可以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进行记录。如果发生了费用,没有发票我该怎么办?没有必要担心。可以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进行记录。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账上费用,也可以以费用的名义入账,但这些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如果不能证明这些费用确实发生,就有被认定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最极端的情况是,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费用。在这个时候,会计应该小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费用是直接支出的,除了在所得税前没有扣除外,还可能面临被认定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计提坏账时,除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资产减值。其他应收款也可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长期其他应收款,分类处理,属于费用的,予以费用化;属于工资、股息的,补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收回的贷款,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政策提取坏账。但是,应注意的是,应计坏账可能不会被税务部门确认。在进行最终结算时,请记住进行税务调整。5、一些股东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长期将工资、奖金、股息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这是被税务处罚的“自作聪明”。在另一种情况下,股东从公司那里拿钱。这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数量较大,则不适用上述处理方法。根据税务规定,如果股东贷款在本年度未偿还,且无法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则税务将其视为股息。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私营企业的“家庭理财”现象是一种顽症——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如果大股东长期不偿还贷款和债务,他们可能会遇到以下三个风险。首先,债务风险。还债是很自然的事。如果公司只有一个或两个大股东,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债务。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欠公司的债务。第二,税收风险。根据税收规定,如果股东贷款已超过一年未偿还且无法证明用于生产经营,则税收将将其视为股息,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款,程序不完善,容易引发刑事责任。为防范上述三类风险,建议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获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的私人行为;或签订贷款协议,规定贷款利息和贷款期限。企业应当按月提取贷款利息,明确贷款属性。当然,我们希望大股东能够区分公有和私有,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消除此类风险的最佳方式。2.问题1。问题1:我公司有应付账款,已记账两年多,另一家公司已失去联系。是否在会计中结转为营业外收入?如果以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如果您已经2年没有联系该单位,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计入总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总收入是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1)商品销售收入;(2) 提供劳务所得(三)财产转让所得;(4) 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 租金收入(VII)特许权使用费收入(VIII)捐赠收入(IX)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所得,包括企业的超额资产所得,逾期存放包装材料的收入、经坏账损失处理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入等。问题2: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长期经常账户的风险是什么?如何处理?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和长期应付股利的风险有哪些,应如何处理?答:对于长期经常账户,应定期进行对账和清算。1.其他应收款账期较长,支付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涉及缴纳增值税。(2) 如果向自然人股东发放的个人贷款逾期,则应视为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 员工个人贷款逾期用于购房或其他用途的,视为工资支付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预付款应根据原因区别对待。(1) 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则可视为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特别申报。(2) 如果实际发生货物或相关费用,但尚未取得发票且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注:由于无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支付相关费用。3、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确认不能支付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应注意,如果应付利息和应付股息的对方是自然人,则还可能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3.政策依据1。收购财信[2016]36号收入中的各种占用资金和银行间资金,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包括到期日)的利息(保本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补偿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购买转售金融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售后回租、票据垫款、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产生的融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2.财税[2003]158号第2条规定: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贷款的处理。在纳税年度由其投资的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如果贷款(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3、财水[2008]83号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其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仍不偿还的,依法纳税。个人投资者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作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属取得的上述所得,作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股利、股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4.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账户将应付给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分配到其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票利息和红利收入分配到其个人名下时,应视为该收入已支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时代的规定代扣代缴。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