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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仅凭扣除凭证是不够的

  • 财税问答
  • 2021-03-06
  • 云小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28号)发布后,笔者发现,很多讨论集中在税前扣除凭证上,忽视了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似乎只要能提供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在应纳税额前扣除。如何理解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之间的关系人们的观点将与您讨论。税前扣除应符合扣除条件。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这里提到的条件是,支出应当是实际发生的,并且与所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第28号公告所附政策解释在第2条第3款“税前扣除凭证和税前扣除”之间的关系中是明确的。税前扣除凭证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企业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判断企业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首先要确认其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合理;其次,确认是否符合支出的特殊政策要求(如利息、佣金、公益捐赠等);最后一步是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因此,证书是最后一步。是否获得合规证明取决于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无论是否有合规证明,都不能税前扣除。然而,在实践中,证书通常是第一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合规证明,当然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不需要判断企业本身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在28号公告明确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后,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注意税前扣除条件。捐赠支出不能从集团公司外部公益捐赠支出中分摊和扣除。在与各成员企业分摊捐赠时,各成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分摊的捐赠。集团公司每年根据各成员企业的实际收入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以集团名义进行公益捐赠,取得以集团为捐赠人的公益捐赠票据。根据本集团的通知,各成员公司将根据票据复印件,按照本集团当年同意的分摊比例进行财务处理。在第28号公告之前,成员企业不能获得公益捐赠票据,也不能税前扣除。第28号公告发布后,有人认为,根据第28号公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接受非应税服务的费用分摊,企业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对外凭证和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到目前为止,有人认为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将集团公司出具的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因为在28日的公告之前,很多企业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凭证而不允许税前扣除,甚至没有调查支出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例如,集团公司分配给各成员企业的捐赠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根本原因是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使获得合规证明也无法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5条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人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收款人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收据后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虽然集团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了捐赠,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票据,但各成员企业均未做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符合上述两项政策。因此,各成员企业不能税前扣除分摊的捐赠,即使集团公司向各成员企业发出拆分订单,也不能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可以分摊和扣除,集团公司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及商业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对于已签订广告及商业宣传费用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销售额不得超过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在企业内扣除(经营)收入的比例,或根据分配协议将部分或全部收入另一方扣除。根据这项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分摊和扣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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