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和替换发票应符合新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制度“发布、管理、服务”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格外部凭证的特殊情况下,明确了补发、更换发票等符合条件的外部凭证的补救措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收集并分析了实施《办法》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具体如下。企业开具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需要补齐特殊情况和证明材料(一)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况第十四条规定,补齐或更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指对方因特殊原因,如被依法注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无法补发或更换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等(2)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因上述特殊原因无法开具、更换发票和取得其他外部凭证的,经下列材料核实其费用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其费用:1.未经批准的原因证明材料能够开具和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务、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三)以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辅助材料;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记录及其他资料。在上述六种证明材料中,第1项至第2项第3项也是必要的信息。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企业开具和更换发票以及获取其他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的,可能需要开具、更换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办法》规定了补发的时间要求,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后更换发票并取得其他合格的外部凭证。(1) 企业在年度决算期末前开具和更换发票及取得其他合格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1.如果企业在年度决算期末前能够正常开具和更换合格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相应费用c税款应在税前扣除。2、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具和更换合格发票的其他外部凭证,相应费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税前扣除。(2) 年度决算期结束后,企业开具、更换发票及取得其他合格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1、企业所得税年度决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或已取得不合格发票和其他不合格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发出并更换合格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之日起60日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有关证明材料确认支出的真实性,相应支出可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补充和扣除。2、因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格发票等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格发票等外部凭证,且企业未主动进行税前扣除的,在取得以后年度的合格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的支出可追溯扣减至支出发生当年,追溯扣减期不超过5年。3、因注销、注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对方无法开具或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以后年度用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将相应费用补足到发生当年,追溯扣除期限不超过5年。其他注意事项(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者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对外凭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证明费用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应费用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2) 发票人印制、伪造、涂改、作废、非法取得、虚开、填制的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来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活动和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及法院出具的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判决书,作为spe项下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并由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核实。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