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账户外资金的“营业额”收回700万个人所得税?
2008年,为了获得银行贷款,一家“航运公司”向该公司的一名个人股东转移了3500万元的账户外资金。同年,个人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航运公司”的注册资本。2014年,当地方税务检查局对“船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船运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被地方税务稽查局要求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20%的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700万元(3500万元)。“船运公司”在2008年未纳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计算错误,当地税务检查局对其未纳税或少纳税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风险提示:1。“航运公司”将3500万元的账外资金划转给公司的个人股东,增加了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属于股东从公司无偿取得的收入。“航运公司”的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项目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个人所得税,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船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船运公司”应代扣未代扣的税款。税务机关除依照《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扣缴义务人补缴或者限期征收尚未扣缴或者应收的税款。政策亮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转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事实上,公司向股东发放了股息和红利,股东通过股息和红利增加了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分配的再投资于公司并转换为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纳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收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结论税收问题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许多企业采用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的方式,分别设立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账外账户”。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也为企业埋下了一颗不确定的炸弹。因此,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账外”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往往徘徊在难以选择的“生存”和“合规”面前,在多次“警告”后艰难成长。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