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评价指标和认定方法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字[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的居民企业。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的类别。4、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法律、科研严重失信,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5、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根据国科发字[2017]115号文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满分为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数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数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数满分3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反映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指导。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字[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估采用企业自主评估的工作模式,组织实施省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部服务监督。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进行独立评估,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认企业填写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如果内容不完整,应通知企业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更正。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4.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核实处理。5、省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仓储登记号分配给仓储企业。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仓储注册号的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75%的优惠政策,并可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