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税务局刚刚告知,今后将统一填写此表!
一般税收调整自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务居民证》(以下简称《税务居民证》,见附件1)的发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县主管所得税的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税务居民证。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人在申请签发税务居民证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税务居民证申请表(见附件2);(2) 与税收协定处理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三)在中国注册并提供在中国经常居住地个人信息的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四)申请人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应当提供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资料等;(五)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时通过总行提供总行、分行的注册信息;(6) 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以申请人身份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上述填写或者提供的材料应当用中文提交。有关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同时。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原件后予以保留。3、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生效。第二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公告第31号)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发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1。本公告的背景是为了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方便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出具《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公告》),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签发的有关事项。2、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告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调整受理和发放权限。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继承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因此,税务居民证的受理和签发机关将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和申请签发的处理流程将保持不变。第二,调整一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纳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时间由一年调整为183天,因此,应调整并澄清申请签发纳税居民证所需提交的材料。第三,精简一些涉税材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精简涉税材料的要求,我们对需要提交的涉税材料进行了精简,使涉税材料更加清晰。第四,修改和调整形式风格。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的调整,并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务居民证的样式同时进行调整。3、 公告生效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生效。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