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水费应取得何种扣除凭证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根据公告,笔者对房屋租赁期间分摊的水费所取得的不同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a公司出租B公司房产,双方均为普通纳税人。由于没有安装单独的水表,水务公司统一向B公司开具水费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是否应将B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水费的税前扣除凭证,由公司承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9条的案例分析,企业租赁(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人租赁的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所产生的水、电、气、空调、采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及网络费用)。出租人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将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人采用共享方式的,除凭证外,企业将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分摊的水费可以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和B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B公司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应税项目开具a公司应付水费发票时会遇到一个问题:发票是按照10%的适用税率开具还是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因为现行政策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水务公司以简单的方式销售自来水,并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物业管理服务自来水费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2016年)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对象收取自来水费水,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税率为3%。同时,《公告》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服务对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如果不规定差异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开具。然而,对于既不是水务公司也不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如B公司)的纳税人,没有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如果其他外部凭证用作税前扣除凭证,且B公司采用分摊方式,则A公司应使用B公司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第28号公告第8条的规定,外部凭证是指在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和拆分表。此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原始凭证的拆分单。目前,财务部门尚未统一规定原始凭证的分页格式,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会计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始凭证拆分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收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费用分配等。因此,乙方公司出具的原始凭证拆分单必须具备上述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以满足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分配的这部分水费不属于B公司的生产使用或转售,因此成本不能在B公司支付,相应的进项税也不能由B公司扣除。如果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涉及进项税扣除;在本文中,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摊水费原始凭证拆分单解决了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但无法解决进项税扣除的问题。综上所述,无论是出租人开具发票还是原始凭证拆分单,租赁房地产的企业在水费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政策,明确出租人对出租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水费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可参照第54号公告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对象缴纳的自来水费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征收率为3%。以响应第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