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可以在10月份减少5000元,并且可以顺利申报
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缴纳所得并代扣代缴税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向国库缴纳。这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方式来申报和缴纳预扣税。例如,部分扣缴义务人采取“本月代扣代缴当期税款申报”的方式,即在本月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本月个人所得税,然后在本月申报期内缴纳入库。以10月份为例:当扣缴义务人通常在10月初支付工资时,10月份的预扣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计算代扣所得税时,将根据新政策扣除5000元,在10月申报期内(因长假延长至10月24日),将10月的纳税申报单移交仓库。纳税人在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和工资收入,按扣除费用5000元/月的标准执行,并按新的税率(新的速算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厦门市税务局10月8日回复,扣缴单位如需在10月报告期内提前申报当月(纳税期为10月)已缴税款,应在报告时将纳税期改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可以根据通知中规定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来更改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在系统申报时,选择“税款所属月份”为10月,对应的“收入期自”为2018年10月1日,“收入期至”为2018年10月31日;“扣除费用”自动调整为5000元。您可以通过输入其他选项来完成声明。如果您想成功实现“本月申报本次代扣所得税”,您需要满足基本前提,即始终是扣缴义务人以“本月申报本次代扣所得税”的方式申报和缴纳代扣所得税。例如,8月份申报缴纳的税款为8月份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8月份;9月份申报缴纳的税款为9月份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9月份税款。这样,就有可能成功申报和缴纳属于10月份的10月份代扣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在分别计算2018年10月、11月和12月三个月的税款时,扣除5000元的费用后,应纳税额的计算仍然符合政策规定。本月的纳税申报方式属于本月的税款。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在此不再赘述。在实践中,一些扣缴义务单位一直采用这种纳税申报方式。这里还有一个提醒:虽然可以在“正常”中声明,但毕竟与指定的声明期限不一致。建议及时调整,避免后期出现更多麻烦。一些扣缴义务人使用的申报方法与上述申报方法类似,但实际上不是“申报当月代扣的当期税款”的方法。(1) “当月支付但申报为上月预扣税的工资”(或:当月预扣税在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于10月9月支付工资,并于10月9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个单位在9月份提取工资时代扣代缴税款。在10月初实际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和工资后,在10月份报告期(工资计提和税款扣除的月份)的9月份申报纳税。由于本次申报纳税属于9月份,只能按照原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及原税率计算。如果纳税期选择为10月,则可申请费用扣除5000元,并可按新税率计算税款。但是,要妥善申报本月9月份纳税期间的相关事项,做好处置工作。如有此类问题,建议通过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2) 在一些一直采用“下月申报上月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方式的单位,财务人员急于尝试减少5000元的扣税经验,他们在10月申报期(如10月9日)先申报税款,属于9月份(扣除3500元费用),然后在系统中申报税款。纳税期为10月。系统会提示:今天不是法定申报期,不能提交申报单。请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由于您一直在申报表中使用“上个月下个月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您通常在10月(如10月9日)的9月份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然后(10月8日或10月的任何一天),您继续在10月的纳税期内申报预扣税,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在此,建议您在指定时间代扣代缴并申报纳税结算,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