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2020年第35号),非运输固定装置特种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列入《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应符合《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技术要求》带固定装置(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二、申请列入车型目录,车辆制造商、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制度》提交《目录》所列申请材料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的信息技术。三、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信息收集表》(见附件2)。(二) 车辆照片和固定装置布置图。照片和图表应满足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照片和数据扫描图片的要求(见附件3)。(3) 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证的通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4、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评,并将审评车型列入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目录》。5、 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作业流程,本清单附有拟列入《固定装置免征车辆购置税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清单》的车辆名称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清单)。六、 对于已包含在列表或列表中的特殊车辆,申请人在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电子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应将其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在“是否列入固定装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目录”(即免税标志)栏位标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收到的上述信息推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免税标志和办理购车税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购车税免税手续。7、 对于目录或清单公布前已售出的车辆,申请人可以在已售出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志,并在已售出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重新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递信息并办理免税手续。8、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根据相关变化及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对于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的电子信息。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自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继续执行《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税图集》(以下简称《免税图集》),(2021)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办理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2021年1月1日(含)纳税人购买的特种车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志和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办理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豁免手续。税务机关在编制并发布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车辆的最后一期免税图集并满足免税条件后,将不会更新免税图集。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继续申请纳税。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免税图集申请退税,并依法将有关材料退还纳税人。11、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目录》所列车型,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目录》中撤销违法车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2、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以相关车辆价格证书的签发日期或其他有效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准。《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全文和部分规定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特此公告。附件:1。非运输固定装置特种作业车技术要求。pdf 2。非运输固定装置特种作业车辆信息收集表。pdf 3。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照片及数据扫描图片要求。pdf 4。豁免申请将车辆名称列入《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pdf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取消车辆购置税的文件目录及部分规定?工业和信息技术部2020年12月5日来自互联网的内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