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严格的纳税申报对比启动!如果比较不一致,您的税务控制将被锁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纳税申报对比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函[2018]94号)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税发[2017]第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2、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相关软件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指导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知》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27日I.申报比对概述什么是申报比对管理?其实,纳税申报比对管理就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说穿了,就是验证增值税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填写增值税申报单。2、 哪些信息需要比较,哪些信息需要比较?根据规定,纳税人完成申报后,税务机关将对以下几点进行比较:1表中的信息是指增值税申报表及其所附信息。2.发票信息,即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3、录入信息,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扣除凭证信息。4.纳税信息,即纳税人税务入库信息。5.备案信息,即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6.申报和比较所需的其他资料。3、 需要比较哪些方面?需要比较哪些方面?新政实施后,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将实现三种比较方式:表比较、票表比较和表税比较。小编逐一介绍:所谓表比较,顾名思义,是指应用语句内部和之间逻辑关系的比较,即主表、附表和附表之间的逻辑比较。所谓票单比对,是指各种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单的比对,即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单填写的信息的比对。所谓表税比较,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实际入库税额的比较,即申请表生成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入库税额的比较。4、 申报比对规则(一)申报单内部和申报单之间逻辑关系的比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单填报规则执行。(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票表比较规则1.产出比较本期开具的发票(不含非应税发票)的总额和税额应小于等于本期申报的销售总额和税额。纳税义务人申报免税销售或者当期已收缴、退还的销售的,应当比较其增值税优惠申报信息,但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申报手续的除外。2.输入比较。① 经核证或确认的当期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总金额和税额,应大于或等于申报表中当期申报扣除的专用发票的总金额和税额。② 经核实比较,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报关单中当期申报扣除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③ 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上标明的增值税总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当期申报扣除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税额。④ 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总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当期申报扣除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扣除证明金额。⑤ 根据政策规定,如果进项税是按照相关凭证中注明的金额计算和扣除的,则计算的进项税应大于或等于申报表中当期申报和扣除的相应凭证税。⑥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待转出进项税额应等于报关单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⑦ 申报单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低于零。3.应纳税额与减税额的比较。本期申报的减税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税金额。4.预缴税金的比较。本期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实际预缴税额。5.特别规则。① 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总行和分支机构不得进行票表比对。②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应当汇总、比较季度数据。(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与对账单的比对规则1.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等于申报表中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本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等于以普通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填写申报单。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实际预缴的税额。4.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纳税人外,当期申报免税销售的纳税人应比较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4) 表纳税比较规则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应小于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额。(5) 其他申报比对规则1.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中的具体项目设定申报比对规则。2.各省国税机关可合理设定a根据申报和比对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比对项目。3、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申报比对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收款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中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申报比较规则。应动态管理白名单。(6) 本条第(1)项至第(3)项中的比较规则为基本规则,第(4)项至第(5)项中的比较规则为可选规则然后在上述比较规则的基础上,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独立增加比较规则。5、 如何处理声明比较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申报比对环节可在活动期间或活动后设置,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采取以下处理程序:(1)申报比对一致后,主管税务机关解锁纳税人的税控设备。(2) 如果申报对比不一致,则应将不一致的内容反馈给纳税人,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如果申报对比不一致,除本条第2点的情况外,暂时不解锁税控设备,异常情况c比对结果移交申报异常处理岗。2.如果仅因相关资质未备案导致对比不一致,纳税人应解锁税控设备。3.如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后,异常比对结果可以消除,则应解锁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如经核实无法消除异常,则税控设备不得解锁,税源管理部门应继续核实处理。4.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如能排除异常比对结果,应解锁纳税人税控设备。经核实,如发现虚假开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检查部门分析判断有必要审计立案的,移交检查部门处理。如果处理后可以消除异常,则应解锁纳税人的税控设备。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申报比较。紧急情况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应用程序比较过程。6、 提醒财税[2017]124号文为增值税异常比对,明确了具体比对内容、比对规则和比对程序。增值税的处理没有新的规定。没有“新规定”。小编提醒的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根据事实进行申报!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