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地图:一对一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双十一马上就要到了。有一种促销方式叫买一送一。其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情况如何?让我们一起学习吧!1、 思维导图II文件基础(I)增值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的,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金额单独开具发票,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金额均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价扣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则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以折扣的形式出售商品。如果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注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则表示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中分别标注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同一发票的“金额”栏中未注明折扣金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则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8)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赠送自己生产、加工、购买的商品。(2)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购买、赠送等方式出售自己的商品,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按每种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三)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3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包括网上红包)中向单位外个人随意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但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除外,优惠券和其他带有价格折扣或津贴的礼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礼品用于促销、展览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礼品给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产品)销售商品,同时提供礼品服务,如电话费、网络接入费、手机供个人购买手机等;三、 发票开具和会计处理示例:一家购物中心购买衬衫和领带,购买不含税价格400元(成本300元)的衬里衣服,并提供价值100元(不含税价格,成本80元)的领带。有三种开票方式:一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衬衫、领带,在金额栏分别注明衬衫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金额100元、折扣金额100元。第二种:衬衫发票备注栏注明系领带,应付增值税=400*13%+100*13%=65元。第三种:衬衫和领带应在同一发票上开具,金额栏应分别注明衬衫销售金额320元和领带销售金额80元。(1) 纳税计算:1.增值税:第一种方式下,应交增值税=(400+100-100)*13%=52元;第二种方式,应交增值税=400*13%+100*13%=65元;第三种方式,应交增值税=(320+80)*13%=52元。2.企业所得税:按每种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销售总额400元,确认每项销售收入,即衬衫400*4/5=320元,领带80元。3、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时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第一种和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1.销售期间:借方:银行存款/现金452贷方:主营业务收入4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22。结转成本时:借方:主营业务成本380贷方:库存商品-衬衫300库存商品-领带80第二种方式:1。销售时:借方:银行存款/现金452贷方:主营业务收入40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2借方:销售费用93贷方:库存商品-领带8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132。借方:主营业务成本300贷方:库存商品-衬衫300 IV.热点问题(I)免费购买与随机赠送有什么区别?“免费购买”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包括网上红包)中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但消费券除外,优惠券、优惠券和其他有价格折扣或津贴的礼品。两者的区别在于,礼物是否可以对应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个接一个地购买商品或服务。在商业中得到的东西被称为“买一送一”,意外得到的东西被称为“随机礼物”。(2) 如何区分并发操作混合销售呢?1.混销兼营的概念(1)混销是指既有服务(营业税原应税服务)又有货物的销售行为。这是一种销售行为。例如,一家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汽车蜡的销售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职销售?A:打蜡服务按人寿服务6%的税率征收,汽车蜡销售按13%的税率征收。两者属于同一销售行为,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同时提供打蜡服务和销售汽车蜡,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计算。依据:①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商品的,为混合销售。生产、批发、零售商品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商品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生产、批发、零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生产、批发、零售商品为主,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商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机械设备和钢结构件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售。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应当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6条规定,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械设备,应当分别计算机械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甲方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购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按照并行经营的相关规定,机械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应分别计算。安装服务可按甲方选择的简单计税方法计税。(2)同时经营是指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等多种业务同时经营。例如,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为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停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用品销售、家居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确认为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征税?A:以上销售活动均为兼职活动,不属于混合销售。物业公司应分别计算应税服务、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车位租金按租赁的房地产计税;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按照销售的商品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加工、修理、更换服务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如果销售未单独核算,则应适用更高的税率。《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适用较高的税率。(3)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 混合销售是一项业务,同时销售是一项多业务。② 混合销售的对象只能是同一单位和个人;同时销售的对象也可以是同一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多个单位和个人。③ 混合销售行为中,商品销售和服务销售具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和从属关系,不存在依附性或从属关系。如果货物出售并送到门口,则为混合销售;提前收取物业费和寄送植物油是一项兼职业务。④ 混合销售除外: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机械设备等自产商品,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或在销售购买的机械设备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机械设备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平行经营的相关规定单独计算,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选择的简单计税方法征税。综上所述,目前,“买一送一”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礼品不能确认额外收入。然而,在增值税方面,为了防止免费赠品与买一送一等有偿赠品混为一谈,以避免纳税,该文件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在同一发票中注明礼品和主要商品,则可以证明与该商品一起提供的商品是实际支付的销售,且销售价格隐含在所售商品的销售总价中,可以视为捆绑销售或实物折扣。否则视为销售,按赠品免费缴纳增值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