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今天,我接到一位会计的电话,他说企业今年利润太多,缴纳了很多企业所得税。我一时心血来潮,想人为地收回200万元的咨询费、300万元的服务费、500万元的装修费。我问我能不能?有风险吗?
这里有四个单词 .应计费用应真实、谨慎、有风险且可协商!提醒1 .应计费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但尚未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前计提。
提醒2 .会计人员应记住不要无中生有,不要捏造姓名,不要随意提及费用。
提醒3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只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汇出前取得的,在发生费用的当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需要增税。参见 1.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资金是否收到或支付,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均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予登记即使资金在本期已经收到或支付,也应计入当期收入和费用。“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是,在进行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5条规定,最终结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本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并通知企业,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开具和更换符合条件的发票和其他对外凭证。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具或更换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第16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更换合格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且未按照本办法第14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费用的真实性,相应费用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第十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上一年度应当取得发票和其他对外凭证,但尚未取得,且相应费用未在该年度税前扣除的,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后年度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的外部凭证或相关材料,相应支出可在支出发生当年追溯税前扣除,但追溯期不得超过五年。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费用,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可补足至项目发生当年,但补足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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