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包括咨询、介绍、经纪、代理等收入。
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培训等形式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费用对个人实施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证券等)通过免费差旅费等方式支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通过免费旅游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员工享受的个人奖励应与工资、薪金一并入账本期工资“工资和薪金收入”。企业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享有的奖励,计入当期劳动收入,计入“劳动报酬收入”。
例如,2020年12月,一家公司为10名营销业绩突出的个人(包括7名员工)安排国内旅游,人均成本控制在5000美元以内。人均支出4.8万元。单位“管理费用”和“银行存款”科目共4.8万元。同时,分别计入7名员工的“工资及工资收入”,其余3名计入“劳务报酬收入”,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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