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时,不要把其他应收账款搞砸了!
年底时,不要把其他应收账款搞砸了!其他应收款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本公司向股东借款,与其他应收款挂钩的本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且股东年末未能归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所投资企业获得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因此,个人股东应尽最大努力在年末偿还贷款。如有必要,应在年前归还贷款以结清账户,并在年后再次借款。2、本公司向员工借款与其他应收款挂钩。员工向公司借款,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员工借款涉及公司经营的差旅费或公积金,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及时清理;(2) 如果公司支付了员工的购房款和购车款,而员工在年末仍未能偿还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 如果员工因紧急情况向公司借款,年末未能偿还贷款,税法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和征收。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4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的除外应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员工应尽量在年底偿还贷款。如有必要,在年前归还贷款,使其收支平衡,然后在年后再次借款。3.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其他应收款挂钩。对于基金提供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向关联公司提供资金,即使不收取利息,提供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业务的正常利率。“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类似业务的正常利率缴纳。最终建议:年末,我们应重点清理其他应收账款子账户的问题,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款可在年末返还。一开始第二年年底,根据需要再次借款。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