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会计师太简单和粗暴了:当他们看到机票时,他们被包括在“差旅费”中!
案件中列出的第一家公司向客户刘先生报销了2000元的往返机票,而不是“差旅费”!计入“业务招待费”。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5‰。该案第二家上市公司的员工小刘在春节期间回家探亲。根据公司规定,他可以报销2000元的往返机票,而不是“差旅费”!它应该包括在“福利费”中。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案所列第三家公司的筹备过程中,财务部刘会计报销了2000元车票,这不是“差旅费”!应包含在“启动成本”中。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98号文件明确规定,新税法中的开办费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在营业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择,它们就无法更改。第四公司员工小刘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公司规定报销往返机票2000元,不报销“差旅费”!应计入“员工教育基金”。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种情况下,公司报销勾号et向与公司运营无关的人支付2000元,这不是“差旅费”!应包含在“其他”中。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