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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税收征管期的运作空间为何如此广阔?

  • 财税问答
  • 2021-01-30
  • 云小编

.1、总行政当局的两份答复有完全相反的理解

.为了全面理解,全文如下:

(1)第一种理解是严格的:

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责任才能适用于征收期。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期就不能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征收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

你方《关于明确追缴欠税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征收期限没有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征收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者纳税人的责任,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超过该期限不予征收。纳税人申报或者税务机关查处的未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本条规定的追缴期限限制,依法无限期追缴。“

(2)第二种理解是宽大的:

只有《税收征管法》第52条适用于逃税、拒税和骗税案件。

其他情况不适用于无限期收款,但应适用于一般三年收款期和特殊五年收款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方《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疆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骗税。

纳税人未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纳税而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额的,不属于逃税、偷税、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恢复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

2、两次批文分析

1.国税函[2005]813号答复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征收期限没有限制。“

这与《税收征管法》第52条相抵触。只有在“逃税”的情况下,国税函[2009]326号答复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精神,恢复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

(宽大)

但是,它对税收征管法第52条精神的理解可能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相矛盾: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违法执法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是指运用非主观和故意计算公式时的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明显严格)

三.问题的根源

问题的根源在于《实施细则》中对法律的限制性解释。

(一)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得处以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而未缴纳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收款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偷税、拒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违法执法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是指运用非主观和故意计算公式的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3)分析

1.根据《征收管理法》,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征收期可分为三种情况:

(1)“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三年)

(2)“由于纳税人和预扣税计算错误”“代理人”(三年或五年)

(3)“逃税、拒税和骗税”(无限制)

2.但是,税收征管法无效《实施细则》对“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和“由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两种情况进行了限制和说明后,出现了空白点。

例如:

(1)国税函[2005]813号答复中,有一个“欠税”的空白点。

(如果对《实施细则》没有限制性解释,研究谁应对“欠税”负责,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明确征收期限)

(2) 国税函[2009]326号回复中有“未申报税”的空白。

(同样,如果对《实施细则》没有限制性解释,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通过研究谁对“未申报税”负责来确定恢复期)

四、 结论

在经济复苏期,征税者和纳税人都有巨大的博弈空间。

国税函[2005]813号、国税函[2009]326号两个批复反映了对两个矛盾的认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使矛盾更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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