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按照新的税率为退货和转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货物在2019年4月1日前已售出并按16%的税率开具发票,但由于某种原因在2019年8月退货,且红字发票按原16%的税率开具;2019年9月,我们将再次转售该商品。无论我们将其出售给原始客户还是新客户,我们是否可以按照13%的新税率缴纳增值税?陕西税务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19条:“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2) 对于进口货物,这是报关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日期。“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请款凭证之日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内容如下:(1)以直接托收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交付,均以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证据之日为准;(2)以托收承诺和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之日为准交付货物并完成托收手续的;(3) 赊销或者分期付款的,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交货日期;(4) 以预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以货物交付之日为准;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准;(5) 委托其他纳税义务人代销货物的,以收到委托单位的委托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之日为准;未收到委托清单和货款的,以发出委托货物之日为准,为期180天ax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无论新老客户如何,均按当前13%的税率发行。 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