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四个案例告诉你~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现金流量充裕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将剩余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取存款利息,或者也会青睐收益相对较高的金融产品。对于资金周转较为紧张的企业,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常采用集团统一借贷和集团企业间自由借贷的方式。那么,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才能获得利息收入?接下来,小编将通过税务咨询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谈谈增值税对纳税人这一问题的处理。案例1获得银行存款利息问题a公司于2019年6月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6万元。那么,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条第2项,附件2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因此,a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情景二获得理财收益为了充分利用企业的闲置资金,B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购买了两种理财产品。其中,购买a型银行理财产品300万元,投资期限15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4.5%。B公司与本行签订的a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规定,a类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到期后,本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风险水平处于中等风险水平。购买银行B类理财产品200万元,投资期限15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3.5%。根据B公司与本行签订的银行理财产品B号投资协议,B类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期满后,本行仅担保金融资金本金,不担保金融收益,风险等级为无风险。B公司持有上述金融产品至到期,并取得银行支付的预期年化收益。那么,B公司是否需要为上述两种金融产品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说明第1项、第5项,第一条贷款,是指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各类占用及同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收入持有期(含到期日)内的利息(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购买转售金融产品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售后回租、跟单汇票、违约利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融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根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1条和第2条的相关规定:“保本收入、薪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税[2016]36号)第1条第(五)项第1点所述的“资金占用费和补偿”,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能够全额收回到期本金的投资收益。上述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包括到期日)取得的非盈亏平衡收入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B公司购买的a类理财产品属于非盈亏平衡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本行不对本金和收益进行担保,因此B公司获得的该类理财产品的非盈亏平衡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埃维德。B公司投资的B号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B公司从该类金融产品中获得的收入为保本收入,增值税按贷款业务缴纳。情景3统一借贷还款业务模式中的利息问题为了解决集团内子公司的融资问题,C集团于2019年5月与一家金融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协议贷款年利率为8%。C组在获得贷款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并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以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那么,C集团下属单位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条第19项的相关规定,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情况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借入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偿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情景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所属财务公司应与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签订统一的借款偿还合同,调拨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转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者债券购买人的业务。在统一借贷和还款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的增值税支付。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C集团每月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向其子公司收取利息,并免征增值税。案例4: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资金自由借款D公司和e公司属于a集团对于公司而言,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2019年3月至6月,D公司免费使用了E公司200万元的资金。那么,e公司向D公司免费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免费贷款在企业集团中,免征增值税。“因此,E公司向D公司免费贷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