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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种业务,两种加工,不同涉税!

  • 财税问答
  • 2021-02-16
  • 云小编
案例:刘一直是一家完全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今年6月,刘总将200万元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属于自由转账,但无需增资。会计处理后,我收到刘总赠送的200万元:借方:银行存款200万元贷款:资本公积200万元提醒:合同约定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实际已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总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二收到刘总赠送的200万元:借方:银行存款200万元;贷款:营业外收入200万元。提示:如果企业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总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第29号:二、股东转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股东转入资产(包括股东给予的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给予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股东放弃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同),在合同和协议中约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并在会计中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总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2) 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作为收入的,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计税基础,详见二、公告2014年5月28日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转入的资产(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股东给予的资产、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给予上市公司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企业股权的资产,下同),作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表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的正常行为,不能作为所得税处理。企业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作为收益的,表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的正常行为,而是接受捐赠。因此,应将其计入总收入进行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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