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增加了近400万损失。这个案例提醒会计不要浪费损失,否则你真的会输!
为了满足一定的所得税缴纳率,济南某物业公司的王会计立即按照年度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第30行“其他”调整了前四年累计亏损近400万元,本年度主表第33行补缴(退)所得税为0元,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或缴纳。下一个业务反映了会计师的无知和缺乏政策。让我们看看:物业公司在2019年1月1日(2019-2020年)一次性获得了400万元的两年租金收入。借方:银行存款440万元;贷记:预收款项4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万元;收入确认:借方:预收款项400万元;信贷: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租金400万元。由于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按25%计提;借方:所得税费用100万元;抵免: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我想问会计: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真的要缴纳吗?你在做假帐吗?有些会计师为了逃税而做假账,但你做假账,要多交100万元的税!提醒会计1。首先,为了达到一定的所得税分摊率,人为地将前四年累计亏损近四百万元增加到应税收入0元是错误的。会计人员应让账表真实反映业务情况;2.另外,2019年1月1日,贵物业公司收到的一次性租金收入为400万元,为期两年,可以一次性确认,也可以在两年内确认,您应该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1)如果您之前已经累计亏损,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2) 如果以前没有累计亏损,建议分期确认收入,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3.因此,如果会计师真实反映了2018年400万元的累计亏损,2019年预收的两年租金选择一次性确认400万元的收入,可以弥补之前400万元的亏损,然后再提取企业所得税,为了不交一百万元一万元的冤税!参见第一次营业税改革与增加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收之日起发生。参考文献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租金收入的通知”第1条:“根据实施条例”,根据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多年,并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匹配的原则,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纳税人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确认所得税收入,并有权选择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