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并已申报个人所得税。这对我有什么影响?这合法吗?
问:当我同时从两家公司领取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我有什么影响?这合法吗?答复1。首先,一个人同时在两家公司领取工资并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允许的,而不是违法的;2.请注意,如果您有特殊附加扣减,您只能选择从一个纳税年度获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同的特殊附加扣减项目。不要反复扣减;3.很多会计师问我,每个单位每月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重复扣减是否有影响?郑重回答:这不影响你。在年底通过最终结算进行更多退款和更少补偿;4.还应注意的是,如果综合收益来自两个以上的地方,并且年度综合收益减去特别扣除额的余额超过6万元,记得在下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看看税法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号的,以中国公民号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别附加扣除的情况,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扣除特别附加扣款。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扣除特别附加扣减的,同一特别附加扣减项目只能从一个纳税年度从一个地方取得的所得中扣除。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所得的,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2) 取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版税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年度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三)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4) 纳税人申请退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汇算清缴。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雇主或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职务和用人单位的,应当选择其中一个职务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在单位工作或者不使用单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税务机关纳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