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从一家购物中心收到了一份价值2000元的礼物。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天我从一家购物中心收到了一份价值2000元的礼物。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是购物中心的员工,收到公司赠送的礼物,您应缴纳“工资”收入预扣税和个人所得税。注: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情形2如果您不是商场员工,则该礼品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给单位外个人的礼品,或者商场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给单位外个人的礼品,个人所得税的20%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注:20%的个人所得税将由礼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案例:购物中心给了我2000元的礼物。这件礼物是在购物中心买的,售价2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案例三、如果您不是商场员工,企业提供的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等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礼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4号(2019年)第3条关于取得相关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项目:在商业宣传、广告和其他活动中,随机赠送单位外个人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单位外个人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意外收入”处理,除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企业给予价格折扣或补贴的礼品外,项目应计缴个人所得税。前款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促销、展览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参见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促销展示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3条规定,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购买商品(服务)的,按照实际购买商品(服务)的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