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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收入确认,不要混淆!

  • 财税问答
  • 2021-02-01
  • 云小编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收入确认问题争论已久,一些人一直感到困惑。然而,从《瑞华研究2016》的版本来看,通用软件软件开发企业的显著特点是“客户和合同第一,然后是产品”和“产品第一,然后是客户和合同”。在新的收益准则中,控制权的转移代替了主要风险和报酬作为收益确认的时点,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

.既然提到了技术合同,我们就要谈谈技术合同的标的物——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如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转让合同是由合法拥有该技术的权利人订立的将现有特定专利、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的有关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技术类型分为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合同、新植物品种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属于技术许可合同。将与技术有关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并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收入是一种一贯的会计做法。

技术开发合同是双方为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而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种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双方为委托对方进行某项研究开发项目而订立的技术合同。其特点是委托人向研发方提供研发资金和报酬,研发方完成研发工作并向委托人支付成果。

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开发收入的控制权。

.新的收入标准履行了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即当客户获得对相关货物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种控制权意味着它可以支配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可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包括使用该资产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提高其他资产价值、偿还债务或减少费用、出售或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权利。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可能在某一时间点或一段时间内发生变化。

归根结底,技术开发合同收入和技术转让合同收入之间的差别是谁将支配或承担控制权的问题。

如果研发成果的经济效益主要是通过研发成功后企业自主利用研发成果实现的,如将自主研发专利授权他人使用、对外转让等。,使用相应领先专利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几乎全部由企业享有或承担,其使用也由企业主导,属于“内部研发”。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的技术收入属于技术转让收入。

项目研发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委托方通过委托合同支付的委托研发合同价款实现的,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很少或没有。因此,商品的使用和从中获得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不是由企业享有或承担,而是转移给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客户。

案例

案例

一般纳税人国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菠萝定制开发xxyyy110信息平台系统,合同金额350万元。合同规定,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计算机程序和代码应存储在菠萝水果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转移到其他计算机。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菠萝水果公司。如果中途更换国国公司,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已完成的工作,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菠萝果业公司对果业公司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和程序没有合理的使用,不能利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文件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菠萝水果公司违反合同,应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

菠萝水果公司负责验收和最终验收,并根据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预付30%,第一阶段结束时支付30%,第二阶段结束时支付30%,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本合同在第一阶段结束后登记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收入占合同交易总价的80%。

合同成功执行,并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了付款。收集的开发成本第一阶段为50万,第二阶段为45万,最后为10万。请判断合同类型,确定合同履行是时点义务还是期间义务,并对国国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改编自收入标准的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分析]

合同明确规定,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委托方菠萝公司。因此,该合同属于将货物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技术开发合同。

对于合同的履行是时间点义务和时间段义务的判断,收入标准采用排除法,即不属于时间段义务的情况是时间点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国公司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这表明菠萝公司在国国公司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获得并消耗其软件开发过程带来的经济利益;菠萝水果公司它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和文档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以主导方式使用。但是,它无法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方案和文件,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效益,这表明菠萝水果公司无法在执行过程中控制在建货物;国国公司的演出产品是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定制软件。菠萝公司应根据合同分期付款,预付款为30%,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并最终验收后支付。如果菠萝公司违约,其应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这表明郭果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的任何时间点就迄今为止累计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金额。

因此,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符合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义务的条件,属于在一定时间点履行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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