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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讶这一会计操作使企业所得税减少了10万元!是逃税吗?

  • 财税问答
  • 2021-02-08
  • 云小编
2019年第三季度,某设备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10万元。由于今年整体经营状况不佳,会计师建议企业将购车计划提前至2019年8月,以节省税收资本成本。因此,行政部购车45.2万元借方:固定资产-汽车4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2万元,贷方:银行存款45.2万元,固定资产40万元,财务人员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将税前扣除额计入成本。2019年累计实际利润=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少额=440万元-40万元=400万元,2019年应交企业所得税=(440-40)*25%=100万元,节税=1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请注意,上述案件不属于逃税,企业没有违规行为。企业会计人员充分利用允许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参考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折旧不按年度计算。参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仪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新购设备、仪器设备的单位价值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不按年度计算(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1) 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买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已购用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根据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直接归属于该资产预定用途的费用确定;自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按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2) 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以货币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分期购置或赊销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分期购置或赊销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到达时间;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二、投资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月份下一个月的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3、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一致。4、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您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该政策在以后年度不会发生变化。5、 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保留备查的主要数据如下:(1)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数据(如:货币形式购置固定资产发票、分期或赊销购置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等);(2) 固定资产会计凭证;(3) 说明资产税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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