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整的会计凭证附件将是会计师记账的一大禁忌!
许多会计师一直认为,只要报销费用的会计凭证下有发票,税前扣除和已支付费用的扣除就可以了。事实上,从去年实施的新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不难看出,发票虽然是重要的扣除凭证,但并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相关性。因此,提醒所有会计人员,如果会计凭证的相关附件不完整,会计人员记账将是一大禁忌!选择三个小案例。在案例1中,当公司购买的材料重新开具发票时,供应商已取消,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链,可以在税前扣除。所需附件如下:(1)对方工商注销证明;(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3) 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 货物运输的支持数据;(5) 货物出入库的内部凭证;(6) 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前款第1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提示:前三项中任何一项无证据,导致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完整的,材料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第二种情况下,公司支付200元个人蔬菜。由于金额较小,会计人员正在准备付款,项目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因此不能税前扣除。所需附件为:收款收据、收据、收据应包括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和其他相关信息。案例3中,某公司2017年向员工支付了60万元,但由于员工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所需附件是工资单,必须是所有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后的工资单。同时,请提醒: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酬体系;2、企业制定的薪酬体系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四)企业已依法履行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5.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税或逃税为目的。政策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4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中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所反映的支出相关联并具有支持力的事实。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填制和替换过程中,企业因对方被撤销、注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可以用下列材料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1)无法补齐或替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列入异常业务账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2) 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3) 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 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6) 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另一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一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实体或从事零星小企业经营的个人。支出由税务机关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收据应包括应收账款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2、企业制定的薪酬体系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四)企业已依法履行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5.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税或逃税为目的。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