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错误地将“兼职”视为“混合”,错误的适用税率导致了少缴增值税的处罚!
案例a中列出的品牌推广公司为普通纳税人,主要从事婴儿用品专卖店的特许经营。在向客户收取30万元特许经营费的同时,它还向特许经销商销售10万元的婴儿产品。本公司会计错误地认为特许经营费的收取属于销售服务,婴儿用品的销售属于销售商品,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按主营业务销售服务的6%税率缴纳。增值税=(30+10)*6%=24000元修正1。收取特许经营费属于出售无形资产,而不是销售服务。因此,贵公司收取特许经营费和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是混合销售,而是兼职销售,应分别核算和适用不同的税率;2.只有服务+商品属于混合销售。3.因此,正确的增值税计算如下:(1)特许经营费征收的增值税=30*6%=18000元(2)婴儿用品销售增值税=10*13%=13000元(3)增值税总额=31000元。因此,会计错误地将“并行经营”视为“混合经营”,适用税率错误,导致增值税少缴。参见第1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出售,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活动。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权、公用事业特许权、配额、管理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等管理权)、经销权、经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工具、域名、,姓名权、肖像权、命名权、转让费等。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适用较高的税率。第四十条销售行为兼有服务和商品的,为混合销售。生产、批发、零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售的,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生产、批发、零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生产、批发、零售商品为主,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