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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写了这句话,公司损失了20万!

  • 财税问答
  • 2021-02-18
  • 云小编
姚荣旺于2006年2月18日加入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荣王耀的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度的工资增长应根据上一年度全国GDP增长情况进行调整”。2016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荣旺耀办公室楼层,荣旺耀签字表示不同意。2016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荣旺耀值班,荣旺耀签字表示不同意。到目前为止,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破裂。2016年3月6日,荣旺耀突然采取行动,以快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他认为公司没有根据国家GDP增长调整工资增长,工资增长没有全额支付,并提议被迫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荣旺耀立即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1、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支付荣旺耀46931.51元税后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4806.5元,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荣旺耀办理社会保险过户手续。2.公司起诉公司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公司无需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荣旺耀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2、公司无需支付荣旺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4806.5元;3、2015年度未休年假,公司无需向荣旺耀支付10490.72元。3、一审判决认定,荣旺耀称公司未按约定增加工资。公司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提交了详细的工资报表,包括基本工资、考勤、加薪、休假/加班、社会保障、个人所得税和实缴工资。经计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实发工资总额为546535元,扣除社保总金额为7159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除社保。荣旺耀在工资表中确认了实际金额。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和增幅,公司应按照协议向荣旺耀全额支付工资。根据法院的计算,公司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支付给荣王耀的工资低于根据双方约定的加薪计算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向荣王耀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公司拖欠荣旺耀工资的行为,荣旺耀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荣旺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1。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荣旺耀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的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2、 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荣旺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3、 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荣旺耀支付2015年度未使用年假工资10490.72元;4、 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荣旺耀办理社会保险过户手续;5、 拒绝公司的索赔。4、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1。荣旺耀目前正在待聘,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2、工资增长,公司已按GDP增长支付,但金额存在差异,无拖欠工资情况。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荣旺耀于2016年3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无法成立,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荣旺耀的工资,双方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工资按照GDP的增长而增长,双方对工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但从公司提供的荣旺耀工资明细来看,支付的工资低于按GDP计算的增长,因此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支付荣旺耀工资,法院不予受理。总之,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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