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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服务行业,5个月社保三项费用中的单位缴费部分,本次免缴。你能省多少钱?

  • 财税问答
  • 2021-02-07
  • 云小编
如本案所列,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小的餐饮酒店。现有员工240人,年营业额约5000-6000万元。所有员工都缴纳了社会保险。目前,每位员工的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目前,我公司五种保险的比例如下,仅供参考,比例因地而异:养老保险24%(其中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0.3%(含单位0.3%)和医疗生育保险10%(含单位8%,个人2%)。单位付款占前三项费用的总比例为17%。2-6月三项费用中的单位缴费免缴额=240人*5000元*17%*5个月=102万元。补充说明: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基数3269元/月支付:2月至6月三项费用中的单位缴费金额免缴=240人*3269元*17%*5个月=666876元许多财务人员问我今年是否免缴了社保中的三项保险时间这些单位和个人是否获得豁免?更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要注意定期减少企业年金、失业保险和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单位供款指单位供款,不包括员工个人供款。误解2。很多财务人员问我,从2月到6月,是否所有企业都可以免交三项费用中的单位缴费部分?更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这一次,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的缴费将分阶段减少。除湖北省外,各省可于2月至6月免收上述三项中小微企业费用,2月至4月减半大企业费用;湖北省可在2月至6月期间免除各类被保险企业的税费。问题:我从事餐饮业。成为中小微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回复:《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10) 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10人或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联企[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特此打印并分发给您。请遵守它。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规定》,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分为三类:中型、小型和微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职工、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工业(包括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天然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批发、零售、运输(不包括铁路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和信息传输(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以及其他未指明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住宅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等)。四、 各行业的分类标准如下:(1)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以及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软管为微型企业(2) 行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上,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e)300万元以上;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300万元的行业。   (3) 建筑业。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在8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3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次之为微型企业。   (4)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更多5人以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5) 零售业。职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其中,职工5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为中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员工少于1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100万元的微型企业为微型企业。   (6) 交通运输业。员工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为小微企业。其中,员工300人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员工2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收入200万元以上;员工不到20人或营业收入不到200万元的小企业为小微企业。   (7) 仓储业。中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小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评级收入100万元以上;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100万元的行业。   (8) 邮政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上、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少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少于100万元的企业。   (9) 住宿业。中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小型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10人或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行业。   (10) 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少于10人或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行业。   (11) 信息传输产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100万元以上;10人以下或小微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职工10人以下,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职工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具有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亿元以下的小企业,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 物业管理。员工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员工3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员工10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一个或多个;员工人数不足100人、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   (15) 租赁和商业服务。员工300人以下或总资产1.2亿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员工100人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上,总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还有更多;员工少于10人或总资产100万元的小企业以下为微型企业。   (16) 未列出的其他行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100人以上为中型企业;10人以上为小型企业;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5.企业类型分类es基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中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分类。七、本规定中中型企业标准的上限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企业分类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修订和企业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九、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及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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