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暑假期间,员工每人花费40000元前往迪拜,由公司报销。他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员工在暑假期间每人花费4万元到迪拜旅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复与当期工资相结合,按“工资及工资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通过自由旅行方式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最近,一些地区的财税部门已发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普遍通过举办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和工作考察等方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对此类激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经研究,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课程、研讨会和工作访问的形式提供个人营销绩效激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根据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和单位以考察工作的名义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旅游活动,等,通过免征差旅费,将差旅费个人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证券等)按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奖励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激励,作为当期劳动收入,按“劳动报酬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文献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检查员陆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2年4月11日)上接受在线提问时提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应为授予个人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但目前,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针对集体、不可分割、非现金利益征收。简言之,个人享有的福利应单独支付,集体享有的福利不应征收。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