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问答>关于借款费用准则执行情况的问答》中表示,企业自行开发建设厂房等建筑物,企业应当根据建设支出(包括房屋建造过程中计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确定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
从该回复可以看出,财政部要求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纳入“在建工程”房屋建设中。这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观点,即,,“房屋建造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是资产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建固定资产成本,在建工程的应计成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基于此,财税微波炉再次提醒企业会计,这将使房屋更难计算房地产税,并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根据房地产税的有关规定,按照房地产原值征税的房地产,无论如何核算,房地产原值应包括地价,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等所发生的费用。但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格不应重复计算。对于自行开发建设厂房等建筑物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单位,由于房屋建造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已计入在建工程,在计算和缴纳房产税时,需要注意的是,应消除应缴纳房产税的建筑物(如厂房)成本中包含的土地价格的摊余部分。
例如,M公司的土地容积率为1.5,物业税原值为1.8亿,土地使用权原值为9000万,新工厂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为0240万。企业在计算和缴纳房地产税时,应注意0240万元,不得重复计算。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全面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做好资产信息管理工作,并进行账务登记。最好有一个房地产税账户,登记房地产的原值信息、变更信息、计税依据和收付减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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