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以预收形式提供建设服务时,他们在收到预收款项之日将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施工企业应正确理解预收的含义,针对不同税种采取正确的对策。
1、增值税预收的含义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施工企业的预付款收据有两种:一种是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由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二是根据重大项目的年度项目计划,逐年预付工程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立法初衷,只有第一类预收款项在收到时属于无纳税义务的预收款项。
2. 收到预付款时,应履行预付款义务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取得施工服务预付款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根据取得的预付款扣除分包付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付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虽然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不再负有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的预付并不区分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只要是预付款收款,预付款义务必须在当月履行。跨城市项目预付款在项目所在地,市政项目预付款在机构所在地。
3. 扣缴预付款
时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施工合同规定了预收款项的条款,则预收款项的扣缴时间和扣缴方式将同时规定。因此,预收税款义务发生在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代扣预收税款之日。考虑到当时施工企业已经发生了相应的成本并累计了一定的进项税,确认销项税,不会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4. 预收款发票管理
.考虑到收到预付款后开具发票会触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在发票开具系统中增加了“无税”发票类型。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可选择“无应税行为,无增值税征收”代码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开具发票时无需纳税义务,也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业主扣除预收款项后,将开具含税率或征收率的发票。
5. 第二次预付款预收
对于城际项目,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二次预付款,即当发生纳税义务时,需要在项目现场再次预付,但此时的预付款应从预付款基数中扣除。建议施工企业在进行二次预付款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预付款证明。
6. 预付款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根据新收入标准的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的预付款计入“合同负债”科目。由于合同负债不含税,预付款对应的增值税应计入“应付税款-待转让销项税”科目。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筑业企业,仍将通过“预收款”账户进行核算。
无论采用哪种会计制度,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都不要求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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