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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介绍这三种情况:现金支付不能实现税前扣除成本!

  • 财税问答
  • 2021-02-16
  • 云小编
在案例1中,a公司于2018年11月购买了一批货物,该批货物本月已售出。由于当月未取得发票,根据仓单、合同、付款单据进行记录。后来,由于供应商的取消,采购发票无法获得。请问:可以税前扣除吗?借记:库存商品100万元贷记:库存现金100万元提醒:(1)由于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不能税前扣除!(2) 如果当时采用非现金支付,只要有合同和对方的注销证明,可以税前扣除;(3) 支付费用和购买重要的公共对公共支付,以便留下可追溯的基础!(4) 公司应制定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尽可能避免现金交易带来的税务风险。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发票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因注销、注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经相关资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相应费用。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发或更换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过程中,对方因依法注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更换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的,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可通过以下材料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1)无法补齐或替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列入异常业务账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2) 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3) 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 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6) 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要资料。案例2,一家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但税务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指出,该公司的残疾人工资不能享受100%的额外扣除,并要求企业应依法增加税收。原因是,该公司以现金支付工资,并且没有支付一些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税款。提醒:(1)有时支付方式可以决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存款支付也是税前扣除的重要证据之一;参考文献1:根据《关于残疾人就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在按残疾职工工资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扣除。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实计算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附加扣减额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2、 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以上的扣除,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与每名安置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而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企业工作。(2) 安置的残疾人每月按照国家政策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3)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有安置的基本设施残疾人。参考文献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第4条企业通过自我歧视、申报和享受的方式享受优惠项目,并保留相关资料以备将来参考。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目录》规定的时间计算减免税,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和保存有关资料备查。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参考文献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安置残疾人工资扣除留存的主要材料为:<1>,每个安置的残疾人每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凭证,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 .非现金支付工资和薪金的证明;<3> .伤残员工名单及其伤残证明或伤残军人证明;<4> .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案例3,双方签订了金额为100万元的代理销售服务合同,以现金形式向中间营销公司支付了4万元的佣金,并取得了发票。借方:销售费用-佣金40000元贷款:库存现金40000元请问:能在税前扣除吗?提醒:(1)以现金或其他非转让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将产生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2) 只有委托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个人符合条件的佣金才能税前扣除;(3) 除个别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让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参见“财务”《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手续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二。企业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者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手续费、佣金。除个别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让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相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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