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发布个人所得税记录?
1.纳税人如何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文档类型)到<税收完税证明>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继续签发完税证明(证件类型)。如果纳税人申请签发2019年1月1日(含2019年1月1日)后纳税期的个人所得税完税(退税)证明,税务机关将不再签发完税证明(文件类型),并将其调整为签发税务记录。纳税人可以亲自到纳税服务大厅前台或委托他人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自行打印纳税记录。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税务服务机构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客户书面授权信息。2.新三板上市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缴纳利息、股息、红利的公告为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2019年第78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在分配股利时,自股权登记日起1年内(含1年)持有个人股份且未转让的,上市公司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收取个人所得税后,将于下月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所得税转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最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中国没有居民如何计算个人的居住时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无住所个人在华居留时间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1条规定,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前六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达到183天,且一年内无人出境超过30天的,该纳税年度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六年中任何一年累计在中国居留天数不足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纳税年度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前六年,是指纳税年度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年,前六年的起始年为2019年(含2019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第2条规定,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应根据在中国的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如果在中国停留的时间超过24小时,则应将其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如果在中国的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则不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根据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纳税记录>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