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平均月销售额低于10万,2019年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月度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在当期预缴税款。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销售房地产的模范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其纳税期限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本公告第六条及其他现行政策法规;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的,按照现行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收回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开具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且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