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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针,我没见过有两个尖头的!

  • 财税问答
  • 2021-01-26
  • 云小编

.今天早上,微信公众号源源不断。省级税务局财政金融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点击标题阅读)。

财税微波炉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税海无穷无尽。同时,财税微波炉也存在问题。请向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部门咨询。

根据税务局的意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抵销的销项税应视为抵销土地成本。请问,“注销土地成本”是什么意思?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加值=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屋和配套设施成本和费用,或旧房、旧楼评估价——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在扣除土地增值税时,没有“土地成本”的说法。

如果我们认为《意见》中提到的“土地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那么在土地增值税结算中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对于采用增值税通用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房地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房地产转让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营业税改征后的房地产转让不含增值税所得额增值税。

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财税[2016]36号、43号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8号、70号的规定执行,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房地产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所有价格和非价格费用/(1+适用税率)+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根据上述财税[2016]第36号和第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和第70号公告计算?或者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以一般税收方法转让房地产所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部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1+适用税率)计算?

如果按照上述财税[2016]第36号和第43号以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和第70号计算所得,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从《意见》中扣除的销项税额中扣除。那么纳税人将会损失很多。

未按上述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作为省级税务局的业务,在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因此,财政税务部门想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务部门原谅我的拙劣经验,并告诉我如何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在支付土地转让费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的进项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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