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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三种行为被视为对自然人股东的分红,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 财税问答
  • 2021-01-26
  • 云小编

.关键字1

自然人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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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如果该笔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则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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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引用:

1.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2.《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2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获得贷款(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外)的情况下,应在纳税年度退出其投资企业未归还的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2

.将留存收益转为自然人股本。

风险提示:

公司将留存收益转换为资本可分为两件事:第一,公司首先以未分配利润向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息。第二,股东将股息再投资于企业。当然,“股息、利息和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20%应该代扣代缴。

虽然生意是一回事,但税收是两件事!商业世界中的一件事在税法世界中分为两件事!

策略引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股本转换和未分配利润转换的管理,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计入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除外)应适用“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项目,并应根据现行政策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三

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自然人股本。

风险提示:

企业使用股票溢价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和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股本转换和未分配利润转换的管理,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计入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除外)应适用“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项目,并应根据现行政策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属于股利、红利的分配。个人转换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的个人股份增值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家通知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本转换和发行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个人将其转换为股本所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的个人所得与此不一致的,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转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2条:关于转股:

(1)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将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给个人股东,并符合CS[2015]的相关规定1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其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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