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税收征管办法》(财税[2020]5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并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解释如下:
一、措施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临港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保税港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海南临港新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沪商[2020]52号)规定,国际运输企业向国内造船企业购买并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注册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办法》,明确了船舶退税的申报、办理和后续管理。
2、措施主要内容的解释
(一)本办法的具体范围为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运输企业购买符合财税[2020]41号文第一条和财税[2020]52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二) 船舶退税如何确定退税?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还的增值税为运输企业购船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三)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申报.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首次申请船舶退税时,应当根据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申报:,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在香港、澳门、台湾从事国际运输、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配套文件的复印件。同时,为了方便企业,本办法明确了上述数据传输企业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4)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中填写“是”;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在“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中填写“船舶退(免)税运输企业”;根据填写说明填写其他栏。
(五) 以前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运输企业,如果实行船舶退税政策,同时开展货物和服务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除船舶退税申报所需资料外,同时出口货物和服务,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免税)的,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照现行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6)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它需要通过。《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已办理船舶退税的运输企业变更船东,改变其登记港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和台湾运输)不符合CS〔2020〕第41号和CS〔2020〕第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在3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的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天,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7) 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申请船舶退税
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船舶退税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和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第三条第1、2项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其中,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如无变化,企业无需再次提供。二是购买自用商品的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在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国内造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时,为了方便企业,本办法明确了上述数据传输企业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8)运输企业申请船舶退税时,需提供国内造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有何特殊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运输企业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为“出口”出口退税“
”(9)如果已申请船舶退税的运输企业改变其船东,改变其注册港,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和台湾运输)以及其他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规定的情况,是否需要补缴退税?
这需要弥补。《办法》第12条明确,船舶登记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台湾运输)业务,不符合CS(2020)号41和CS(2020)号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船舶所有者有变更。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退税款手续。应缴纳的补充税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所购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10) 运输企业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运输企业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退还的税款。
3、执行期
财税[2020]41号文规定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规定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颁布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实施期内的船舶,可以按照《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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