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无论是纳税人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还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提供施工服务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一般来说,在项目管理中,项目名称是项目的总称。项目名称是项目中的子项或单元项目的名称。如清水河大桥工程可包括1号墩工程、2号墩工程、架梁工程等,其中“工程名称”为“清水河大桥”,“1号墩工程”为本工程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项目总承包商向业主(施工单位)开具施工服务发票时,应注明项目名称为“清水河大桥”;1号码头工程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开具发票时,还应开具工程名称信息为“清水河大桥”的施工服务发票,而不是“1号码头工程”。
在《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公告)中,要求“备注”栏中注明的项目名称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中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建筑服务发票外,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要求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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