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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拨款余额账户使用规则分析

  • 财税问答
  • 2021-01-24
  • 云小编

.与其他结转余额账户相比,非财政拨款余额为《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预算科目集的科目与行政事业单位原有会计制度中设置的相关科目继承性最弱。它也是新系统中理解难度最大的会计科目。本文拟对该学科的会计内容和使用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为了进一步了解家庭背景,为财政部门的精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先决条件,中国在2012年和2013年对公共机构和行政单位的财政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一轮改革最显著的特点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即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专项资金《非财政性和非专项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类资金)。为促进基金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以下简称原制度))对三类基金的会计核算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来说,财政资金分为四类:收入、支出、结转和余额;将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分为收入、支出和结转三类;非财政性非专项资金分为五类:收入、支出、结转、余额和分配。

根据行政单位账户名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将财务资金以外的结转余额称为“其他资金结转余额”,并设置“项目结转”、“非项目结转”,“项目余额”和“非项目余额”为本一级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包括“项目结转”和“项目余额”,用于计算非金融专项资金的结转和余额。“非项目结转”和“非项目余额”用于计算非财务性非专项资金的结转和余额。不难看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中没有“非财政拨款余额”科目。

从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名称来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将非财政性专项资金结转称为“非财政性补贴结转”(作者注:从新制度的综合来看,不难判断事业单位原有余额为“非财政性补贴结转”的名称在新制度下,以“非财政拨款结转”的标题取代)。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各项专项资金业务结束后,或者将剩余资金返还原拨款单位,或者将剩余资金结转事业单位独立使用。因此,事业单位非财政性专项资金没有结余。与此相关,在《公共机构会计制度》(2012年)中,没有“非财政拨款余额”的主题。

鉴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制度框架下采用了与原制度相同的会计主体制度,原适用于行政单位的“其他结转资金余额”科目和原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公共资金”科目账户不再使用。需要强调和指出的是,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未作修改的背景下,在会计制度层面上的一次单方面改革。新制度的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仍需遵循三类资金管理的规定,原制度下“其他资金结转余额”和“业务资金”的核算内容必须由其他主体承担。

结合新制度中规定的预算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关于政府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行政报表衔接处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8]3号),可以推断,在新制度下,“非财政拨款余额”账户会计内容的传承路径。

对行政单位而言,“非财政拨款余额”承担原系统中“其他资金结转余额-项目余额”和“其他资金结转余额-非项目余额”的核算内容。就事业单位而言,,“非财政拨款余额”科目承担原系统中结转至“事业单位资金”科目的非财政专项资金和结转至“事业单位资金”科目的“非财政补助余额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

因此,不难确定“非财政拨款余额”科目的会计内容基本上包括非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累计余额。顺便提一下,可能存在“财务拨款结转”、“财务拨款余额”,新制度下设置的预算会计科目中的“非财政拨款结转”和“非财政拨款余额”来源于“专项余额”和“营业余额”六个科目的名称(仅涉及借方余额),也可以得出结论,“非财政性拨款余额”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性非专项资金的累计余额。

其次,它类似于与账户相关的平行记账规则

的“非财务拨款余额”分析。

.在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非财政性管理补助的余额分配。但新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在财务会计科目中专门设置了“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从技术角度看,新制度的财务会计账套不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入“当期盈余分配”科目核算。相应地,新制度的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也不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入“非财务分配余额分配”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制度的财务会计账套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作了会计处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依照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借方:所得税费用

抵免:其他应缴税款——单位

应缴所得税。

(2)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

借方:其他应交税费-单位

应交所得税。

信贷:银行存款

应当指出的是,当财务会计账户组根据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时,机构不需要在其预算会计账户组中进行平行记账。事业单位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在预算会计科目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平行记账:

借方:非财政拨款余额-累计余额

贷款:基金余额-货币基金

总之,新制度下“非财政性拨款余额”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和非财政性非专项资金累计余额。事业单位依法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相同金额借记预算会计科目中的“非财政性拨款余额-累计余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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