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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应明确广告费和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额

  • 财税问答
  • 2021-01-27
  • 云小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药品、饮料生产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不含酒类生产)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30%的企业,准予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扣除。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以下是原始公告: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宜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药品生产、饮料生产(不含酒精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化妆品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二、签署《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一方的销售额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额,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经营)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内可从企业扣除,或部分或全部按分配协议收取给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企业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向企业收取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但不包括宣传费用。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4,本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商业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CS〔2017〕第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原地址: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07_36330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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