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民商事案件中,我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被告及其律师一再申辩说,他们只是代表原告开具发票,与原告没有实际交易。当然,法官是受欢迎的。你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不在乎你是否愿意代表我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的近似模式是: .张三想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但考虑到B公司需要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三知道B公司不能与自己交易。因此,张三与a公司达成协议,代表a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使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使B公司确信“B公司与a公司交易”,而发票是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当张三未能及时完成标的物的付款,导致a公司违约时,a公司及其律师经常为a公司辩护,a公司只代表a公司开具发票,被告的辩护显然很难成立。为什么?这里我们必须介绍一些真实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理解了这些概念之后,读者应该能够快速了解涉嫌虚假案件的纳税人是如何冤枉自己的。在现代民商制度下,真实交易是如何发生的?
现代民商事制度下的交易只是一个以意志表达为基础建立、改变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过程,这种关系从意志表达开始。
(1)意义表达的三个内部要素1.行为意义所谓行为意义,是指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图不是无意识的。意义的表达需要表意文字有意识地而不是无意识地进行。例如,在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同中,张三的签名是在梦游中完成的,因此张三缺乏行为意义。2. 表达意思所谓意义的表达,是指表意文字能够意识到其表达在法律世界中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当张三在李四的贷款担保人栏中签名时,张三可以意识到签名可以产生担保义务。
3. 意思是所谓效果意义,是指表意文字要使其表达其妻子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义要素,即他有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外部表达行为人仅仅有建立、改变或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图是不够的,还需要表达他的意图. 此表达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因此,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沉默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2、为什么很容易错误地认为保留真实意思的真实交易是虚假的?保留真正意义缺乏效果意义,但并非所有缺乏效果意义的人都是保留真正意义。真实意思的保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以意思表示;第二,表达与心的真谛不符;第三,必须表达其意图的人知道其表达与真实意图不一致;第四,他们没有主动让对方知道他们的表达与他们的真心不符。第四点非常重要,但许多关于保留真正意义的介绍都没有提到这一点,因为在玩笑中表达意义也符合上述三点;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第四点通常不被提及,但司法实践中对真正保留的认定必须符合第四点。当保留真实意图时,一方当事人缺乏效力的含义,但不主动让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他缺乏效力的含义,因此他会错误地认为他根本没有真正交易的含义。再看上面的案例:张三想把一批产品卖给B公司,但考虑到B公司购买的货物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三知道B公司不能与自己交易。因此,张三与a公司达成协议,代表a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使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使B公司确信B公司与a公司进行交易,当张三未能及时完成标的物的支付,导致a公司违约时,a公司及其律师经常为a公司仅代表a公司开具发票辩护。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具有行为含义,表意文字中的表达意义和外在意义表达,但它缺乏效果意义,不想让对方知道它缺乏效果。a公司不太可能对B公司说:“我给张三代开发票。”。本案是保留真实意思的典型交易。由于a公司的作用是代表B公司开具发票,外部含义是买卖,a公司很容易错误地认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真正的交易。张三也知道这一点,因此,张三也会认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真正的交易。这可能是B公司所谓“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最根本原因。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判断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3、真实意图交易的价值取向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为了保护信任表意文字表达的对方,避免表意文字任意声称其内心有不同含义并试图不遵守表面上的意图表达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表意文字表面的意图表达虽然是虚假的,但仍然有效,尽管表意文字的内在含义是真实的,但不应该有效。至于表意文字,即使表意文字已经表达出来了,但其内心的真正含义却为对方所熟知,一般理论认为,表意文字的真正含义应该是主要的,表意文字的外在含义违背了表意文字的内在含义,不应使表意文字生效。改变换言之,当对方不知道时,表意文字所作的意思表示有效地保护了善意被信任的对方;当对方很清楚的时候,不管表意文字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此时对方应该没有必要保护它。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使用交易安全的词语,因此意图表达无效。上段来源:李树明,《民法通则》,第153页。因为在交易中,我们不能期望交易方知道表意文字的真正含义。唯一可用的信息是表意文字的外部表达行为所传达的意义的表达。因此,其有效性应根据外部表达行为来确定,以保护对方的权益,这在商业中尤为重要,因为它是交易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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